政府公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辽科技委发〔2025〕4号)和《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辽科技委办发〔202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聚焦具有辽宁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体系建设,是开展应用基础研发和技术创新攻关,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强化平台、项目、人才一体化配置,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鼓励各方面、各类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实现互补共赢。
第四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企业主导、特色鲜明、注重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专精特新特点,满足产业发展紧迫需求,健全和落实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党组织建设,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筑牢思想政治根基、夯实组织支撑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委)及其办公室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指导推荐单位、依托单位、建设单位(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研究制定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批准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评价结果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教育厅(负责省属高等学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其直属单位)、省属科研单位以及在辽中直单位(包括且不限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是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委科技委及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各项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支持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三)对接国家部委了解相关政策,支持推动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体系。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地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五)协助省科技厅组织本部门(地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二)组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等,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
(三)组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做好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人才队伍、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建设运行经费、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保障工作,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九条 共建单位是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部门)是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一般为依托单位指定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布局建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推荐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相关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支持,能够有力保障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具有一批稳定、专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服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团队。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场地面积原则上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原则上不低于750万元。
(四)拥有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及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对属于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方面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以及特殊行业,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可以先行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评估符合建设条件的,正式转入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建设单位(部门)填写《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对《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审核后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专家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拟新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四)省科技厅对拟新建的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批准文件,并报省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应由管理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中心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超过3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须为依托单位全职人员,并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需经管理委员会审议、依托单位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须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七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须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根据研发方向设立研究开发室(部),由技术带头人和相关成员组成科研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技术创新中心工作人员,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固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人员基本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九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对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加强科研仪器配置,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积极开展对外共享服务,开放共享情况作为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技术创新中心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激励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更名、主要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建设单位(部门)向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委员会论证、推荐单位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建立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应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报告,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于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成果的产出及转化情况,应及时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评价工作,评估评价周期为2年。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评价结果按程序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指导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估技术创新中心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技术集成、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育、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评价等综合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等4个评估评价结果等次。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基本合格的,要求其建设单位(部门)在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指导下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由建设单位(部门)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推荐单位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并报省委科技委办公室备案。
(一)定期评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整改验收未通过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期评估评价的。
(五)申请放弃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
(六)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七)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九)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技术创新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推荐单位、依托单位及建设单位(部门)等共同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评价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积极统筹引导人才、资金、项目等科技创新资源向技术创新中心聚集。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成为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不再保留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牌子,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保障体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信息公开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推荐单位、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财政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辽宁省+领域(方向)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Liaon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领域/方向)”,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统一标识规范挂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依托单位制定本单位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细则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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